要旨:
國有財產署對於廠商為興建風電機組或風場而申請使用公有土地所為許可,縱屬私經濟行政行為,惟廠商所提出之申請程序,亦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之「行政程序」,因為依該條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申請本身亦非同法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所指「人民依法規之申請」,此係因該條文所稱之法規,限於形成公法上請求權之公法法規,必須如此解釋,方符合「行政程序法以公法行為或公法請求為規範對象」之規範意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