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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437 號
要
旨:
已獲主管機關合法許可挖掘道路設置管線或設施,其繳費義務之發生乃獲得合法許可之當然效果,二者具有因果關係,要難僅以主管機關亦有向違法設置者收費之例外情事,即謂道路使用費之徵收與主管機關准否管線機關使用道路無關。此外,行政機關審查是否准許挖掘許可及後續使用費之課徵,主要係確保道路之平整安全,而課徵之使用費,屬使用規費性質,亦即有使用之事實即須負擔此費用,此與道路是否作合法使用無關,二者無因果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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