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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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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372 號
要
旨:
運作關注化學物質者,應向運作行為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可,始得運作;而申請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以外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者,應檢具申請書及包括工廠登記證明(影本)在內之申請文件,故此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須具可運作「工業用」一氧化二氮者,如未依規定檢具,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309 號
要
旨:
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得罰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至於是命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之人接受環境講習,則應依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2 項要件來判斷。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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