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67305人
1
旨:
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係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為規定,並未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擔任開發單位時之迴避原則進行規範
2
旨:
關於茄萣 1-4 號道路開發單位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時,由高雄市政府依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及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相關迴避條文判認應迴避之對象
3
發文字號:
旨:
有關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其性質係屬任務編組而非「行政機關」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