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69300人
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公告為行政法院撤銷後,既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規定之適用,自應回歸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判斷有無不得撤銷之情形,而此撤銷權之行使,則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之規定
2
旨: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公告委託宜蘭縣政府辦理「宜蘭縣冬山鄉丸山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環境影響說明書」相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之審查、監督及處分等事項
3
旨: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等規定,公告委託桃園市政府辦理「永安漁港增設圍堤工程」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界定評估範疇、審查(含後續變更)、監督及處分等事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