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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公告為行政法院撤銷後,既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規定之適用,自應回歸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判斷有無不得撤銷之情形,而此撤銷權之行使,則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之規定
2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有關「新北市土城區永寧段 569 地號等 6 筆及大巒段 421-1 地號等 59 筆土地住宅社區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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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基於尊重法院判決意旨,廢止「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該計畫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4
旨:
尊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落實公眾參與程序,公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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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公告委託宜蘭縣政府辦理「宜蘭縣冬山鄉丸山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環境影響說明書」相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之審查、監督及處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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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等規定,公告委託桃園市政府辦理「永安漁港增設圍堤工程」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界定評估範疇、審查(含後續變更)、監督及處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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