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506841人
相關實務見解
1
裁判字號:
106年台上字第 697 號
要
旨:
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學理上稱為實質舉證責任。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