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及第 26 條之規定,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 購,符合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 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得採限制性招標,邀請 2 家以上廠商比 價或僅邀請 1 家廠商議價。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 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二)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8 條規定,對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騷擾、 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應予保育,但基於學術研究或教 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