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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及第 26 條之規定,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 購,符合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 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得採限制性招標,邀請 2 家以上廠商比 價或僅邀請 1 家廠商議價。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 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二)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8 條規定,對保育類野生動物,不得騷擾、 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應予保育,但基於學術研究或教 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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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主管機關對於開發單位違反環評承諾事項行為作成一定之裁處決定,依法雖享有裁量餘地,然應依法為合義務之裁量,不得有裁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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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人民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非以其有公法上請求權為起訴合法要件,因此,依人民之主張不能認其有據以請求之公法上請求權存在時,應認其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基金會於原審先位聲明請求相對人修訂「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部分,係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基金會對該管理辦法之訂定,僅有提議權,並無公法上請求權,且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並未賦予人民有請求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之保護規範意旨,基金會先位請求因欠缺公法上請求權,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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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環境基本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僅係宣示各級政府疏於執行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依法律規定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旨,並非直接賦予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提起公益訴訟之法律依據,人民或公益團體得否提起公益訴訟,須取決於其他法律之規定;而氣候變遷因應法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並未類如環境影響評估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環境法律,對於主管機關疏於執行該法律者,設有公益團體得對機關提起行政訴訟之特別規定,則公益團體主張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1 條、第 4 條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提起訴訟,即欠缺訴訟權能。(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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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人民向主管機關提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提議,其本質為一種陳情,人民並無請求行政機關必須依其申請而為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之公法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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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為某種事實行為或單純之高權行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原則上是屬於具體之個別行為且涉及該特定人之權益者。如法律規範之目的係在保障一般人之公共利益,且經綜合判斷結果亦不足以認為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即難認個人得主張有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本件環境生態議題所生之國家的保護義務,姑不論其他之訴訟審查要件,基於司法自制及國家權力分立原則,惟有在風險提升產生具體危害,直接影響人們之生命、身體、健康等基本權,法院始予介入保護。(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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