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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所為之審議決議具有高度屬人性、專業性、經驗性之專業判斷,屬於判斷餘地,其專業認定自應受司法尊重。在適用判斷餘地理論之行政判斷領域,由於行政機關享有判斷權限,因此其判斷結論當然先認定為合法,若主張判斷違法者,必須先對前項各項具體違法事由負擔說明及舉證之義務,法院才有展開調查之必要;倘僅空言指摘,而無確切之證據,尚不得遽爾認定有判斷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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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按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5 款雖規定許可開發應 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惟土地徵收之程序須於 開發許可之後,如於許可開發前即先辦理徵收完成原土地所有權人 發價作業,其後開發計畫如未能許可,已發出之土地價金難以收回 ,有使基層執行土地徵收公務人員滋生圖利土地所有權人之嫌,是 因區域計畫法(地用)與土地徵收條例(地權)間之法條競合而產 生矛盾,故在此情況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 6 點 之附件二、附件三中明列此屬例外情形。是以,既已符合土地徵收 條例相關規定得以徵收並已循相關規範之規定辦理,自無須提出權 利證明文件。(二)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確認訴訟之要件,必須 要有確認利益,僅於行政處分規範效力已因法律上或事實上理由消 滅者,原告仍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始許其提起行政處分違法 確認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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