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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核能發電廠核能機組定期大修後之運轉之審查,法院必須滿足以實踐理性作為評估的標準,超越此等門檻之科技「不確定性」,固然難以根除,且亦為核能發電廠主管機關,在審核核能發電機機大修後運轉時,就審酌「安全影響」、「異常事件」不確定法律概念時,必須給予主管機關「判斷餘地」。又核能發電廠定期大修後之運轉許可,主管機關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管制辦法」為調查時,對於核能發電廠所採取之措施是否於預防危險之必要性;對於核能發電廠所採取之的防護措施是否乎當時科學技術水平;要求核能發電廠所採取的防範不正常營運情況發生之措施是否充足等,雖不免須有評價性。然就此等評價的確信,行政法院只得審查其合法性,而不是以自己的自我評價來加以取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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