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會計師評鑑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僅是在強調會計師事務所具辦理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的公開發行公司或證券商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的資格時,應定期參加事務所整體查核品質評鑑,而不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僅辦理其他依法令規定之報表的查核簽證,並非指已實際辦理公開發行公司或證券商財務報表之查核簽證的會計師事務所,始應定期接受事務所整體查核品質評鑑。此外,並非行政機關對人民作成任何產生不利益效果的行政處分,均屬行政罰,必須檢視不利益行政處分是否具有裁罰性。就許可的撤銷或廢止而言,是否具有裁罰性,應視其撤銷或廢止的原因及適用的法規而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