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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船舶裝卸油料時,應布設確實具有圍攔效果之攔油索始合乎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所謂「應採取適當防制排洩措施」規範意旨。是船舶於輸油作業時,縱形式上固已布設攔油索,惟既無預期之圍攔效果,導致溢漏燃料油致污染海域,則尚難遽認船舶所採取之防制排洩措施係屬適當,行政機關因而認定船舶已違反海污法第 30 條規定,並予以裁罰,於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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