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593693人
1
裁判字號:
旨:
按噪音係主觀性感覺,感受程度因個人身心狀況而異,故聲響是否屬噪音,是否已達侵害他人健康、居住安寧,其要件上自須該噪音客觀上已超出受該噪音污染之居住社群一般人生活所能忍容之程度,始可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而得請求法院予以除去,尚不得單以個人主觀感受據以認定。是垃圾車於清運垃圾時所播方之音樂在街上測得逾法定環境音量標準,雖屬違法,但如果傳至民眾家中,音量未逾法定標準,或逾法定標準之程度,客觀上不致造成侵害,即無從請求法院除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