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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9 條,公告臺北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空調系統、發電機、變壓器、冷卻水塔、馬達、抽排風機、冷凍(藏)櫃、非營業用卡拉 OK 等設施與裝修工程所發出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 8 條規定並停止適用臺北縣政府 96.05.09 北府環二字第 0960015957 號公告
2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規定,公告新北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等場所或工程範圍內其噪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 8 條之規定
3
旨:
依照噪音管制法第 9 條規定,新北市政府公告位於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且非屬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等場所者,使用空調(通風)系統、冷氣機、冷卻水塔等設備與裝修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 8 條所定之標準
4
旨:
依噪音管制法及噪音管制標準等相關規定,公告「澎湖縣噪音管制項目及管制標準、管制行為」
5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之空調(通風)系統、冷卻水塔、抽水馬達、抽排風機、冷凍(藏)櫃、發電機、變壓器、非營業用卡拉 OK 等設施與裝修工程所發出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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