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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警察機關、公路監理機關或各縣市環保局…等公務機關或人員,所移送、函送或檢舉疑似妨害安寧之機動車輛,主管機關應比照噪音管制法第 13 條人民檢舉等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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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依「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辦理通知車主於指定期限內接受檢驗但未到檢時,其處分對象為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則應送達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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