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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為使行政處分各別義務人知悉或可得知悉行政處分,並維護其不服行政處分時得提起行政爭訟權利,如處分書所載有數義務人時,應於各別義務人經合法送達時分別對其發生效力
2
旨:
依據漁港法第 17~21 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27、71 條等規定,公告指定區域之地上物料所有人於公告之日起 3 日內自行遷移或清除,逾期未遷移或清除者,將視同廢棄物逕予清除
3
旨:
請未經核准放置於高雄市小港臨海新村漁港港區內之不明物資物資所有人於 102 年 6 月 25 日前自行清除或遷移,以維護漁港港區環境清潔及配合防治登革熱等疫病需要
4
旨:
請擅自於興達漁港港區範圍內東南側水域插棚養蚵之所有人,於 102 年 11 月 25 日前自行遷移,以維港區船舶航行安全
5
旨:
為維護永新漁港港區環境景觀及衛生,請未經核准放置於港區內之物料所有人於限期內自行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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