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39759人
1
旨:
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規定,公告辦理 106 年度「食品有機廢棄物流向追蹤管制及再利用宣導計畫」及執行權限之受託機構
2
旨:
廢棄物清理主管機關攜帶證明文件,得進入公私場所檢查、採樣廢棄物處理情形或進行攔檢,處理機構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得處以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