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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關於鄉 (鎮、市) 清潔隊移撥至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之相關法制疑義
2
旨:
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稱合辦事業之適用疑義
3
旨:
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區分為一般個人資料及特種個人資料兩類分別加以規範,特種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規定為之;一般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符合該法第 15 、16、19、20 規定;又不具特殊性或敏感性個人資料,即使與特種資料一起記載於病歷內,該等資料仍屬一般個人資料
4
旨:
臺北縣政府改制後各鄉(鎮、市)公所所定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雖公告廢止,惟其所定事項後續相關事宜之處理,仍應由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含區公所)承受,並以之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5
旨: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和平區公所辦理廢棄車輛查報認定及張貼工作
6
旨:
公告「增訂廚餘為本縣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7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為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清運、排出等規定,並自 104.01.01 日起實施
8
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12 條規定辦理,公告增訂廢乾淨塑膠袋及廢食用油為臺北縣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分類排出方式
9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為該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清運、排出,並自 100.6.1 起實施
10
旨:
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及第 12 條之規定,公告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為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清運、排出方式,並自 100.1 1.1 實施
11
旨:
公告臺中縣各鄉鎮市一般廢棄物一律採焚化處理,另垃圾衛生掩埋場委託所屬鄉鎮市公所負責營運管理
12
旨:
有關新竹縣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新竹縣一般廢棄物處理之工作,自 93 年 7 月 14 日起,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規定,委託新竹縣所轄 13 鄉鎮市公所辦理
13
旨:
南投縣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公告南投縣政府自 101.01.01 至 102.12.31 止,一般廢棄物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事由
14
旨:
高雄縣政府委託高雄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高雄縣「一般廢棄物」之處理工作
15
旨:
花蓮縣政府公告修正縣 100 年 10 月 19 日府環廢字第 1000178235A 號公告,原委託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中區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執行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工作,與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不符
16
旨:
桃園縣政府公告自 102.01.01 起至 102.12.31 止委託辦理代營運管理楊梅市員本區域掩埋場等事宜
17
旨:
宜蘭縣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4 項等規定,公告委託宜蘭市、羅東鎮、蘇澳鎮、三星鄉公所執行宜蘭縣一般廢棄物「廚餘」之處理
18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訂定「公告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排出清除方式」,並自 112.10.01 日起生效
19
發文字號:
旨: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委託縣五結鄉、三星鄉及蘇澳鎮公所執行一般廢棄物處理工作
20
旨: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委託羅東鎮、五結鄉、三星鄉及蘇澳鎮公所執行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工作
21
旨:
函釋廢棄物處理工程採購之廠商資格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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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之主管機關,及其執行相關稽查作業之方式與適用規定,主管機關委託鄉(鎮、市)公所進行廢棄物清理情形之查核時,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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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認定及張貼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4 項「回收、清除、處理」之範疇,故地方主管機關不得依該規定委託區公所執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認定及張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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