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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參照,所謂「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義務或處罰規定;又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或自治規則以補充義務規定或處罰規定一部分,此類規定變更如足以影響行政罰裁處,自亦屬法規變更;惟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稱裁量基準行政規則,縱有變更,既無變動相關法律規定,自不生法律變更而須比較適用新舊法問題,則無「從新從輕原則」適用
2
旨:
環境部公告委託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所轄「新竹科學園區(X 基地、寶山用地第 2 期)」及「南部科學園區(嘉義園區、屏東園區、楠梓園區)」等 5 處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事宜
3
旨:
環境部公告委託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所轄「臺中園區擴建二期」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事宜
4
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委託辦理橋頭園區及臺南園區三期基地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事宜
5
旨:
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事宜
6
旨:
委託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事宜
7
旨:
委託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宜蘭縣利澤工業區等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
8
旨:
辦理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內及新竹生物醫學園區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事宜之受委託單位、日期等相關公告事項
9
旨:
關於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相關事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 99 年 3 月 1 日起委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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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公告辦理特定地區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事宜相關事項之受託機構
11
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委託特定機構辦理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宜蘭城南基地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事宜
12
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公告辦理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園區擴建用地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事宜之受託機構
13
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中止辦理宜蘭縣利澤工業區等 5 工業區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事宜之委託
14
旨:
公告委託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新竹科學園區新竹園區(寶山用地)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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