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047283人
1
旨:
檢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之事業」等公告
2
旨:
花蓮縣政府公告修正縣 100 年 10 月 19 日府環廢字第 1000178235A 號公告,原委託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中區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執行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工作,與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4 項規定不符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