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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縣 (市) 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一款所為之「公告」,非屬自治法規
2
旨:
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罰則時,應注意是否牴觸中央法規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處罰規定,另如訂有廢止執照規定,若其屬行政管制措施,以自治條例定之,則尚無不可,如為裁罰性不利處分,則有違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
3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為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清運、排出等規定,並自 104.01.0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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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12 條規定辦理,公告增訂廢乾淨塑膠袋及廢食用油為臺北縣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分類排出方式
5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為該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清運、排出,並自 100.6.1 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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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之規定,公告新北市一般廢棄物之清運及排出方式,如未依規定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則依同法第 50 之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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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及第 12 條之規定,公告廢乾淨塑膠袋、廢食用油及廚餘為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清運、排出方式,並自 100.1 1.1 實施
8
旨:
 
9
旨:
自 101.1.1 起新北市各家戶產生之廢潤滑油應交由機車行、汽車維修廠及加油站等所設置之廢潤滑油回收站進行回收,而機車行或其他非事業之廢潤滑油,則應交由公民營廢棄物清除(理)機構,或交由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並應留存相關清除機構、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名稱及日期、數量等清除、清理、再利用資料三年,以供查核,如未依本規定處理排出廢潤滑油者,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並依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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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桃園市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74 條公告委託協助辦理本府「104 年度資源回收體系業者管理暨資源回收形象改造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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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委託辦理桃園縣政府「102 年度桃園縣資源回收工作綜合計畫」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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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家戶自行修繕之非石材碎片(塊)之廢棄物屬巨大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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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8.05.01 日起廢止 100.05.20 北府環衛字第 100 0045350 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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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一般廢棄物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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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訂定「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運及排出方式」並自 108 年 5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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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訂定「公告本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排出清除方式」,並自 112.10.0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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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主管機關應依事實調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之行為人,係屬自然人或法人,並依行政罰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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