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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綠島鄉公所擬向入鄉遊客徵收清潔維護費之適法疑義
2
旨:
廢棄物清理法第 11、50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國家公園區域內土地或建築物,究以何人為上述規定之狀態責任人,不可一概而論,例如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自以具有實際管領力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狀態責任人;國有或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則應本於各該機關依法作為所有人或管理機關地位而享有私法上所有人權利或事實上支配力及管領力,考量以最可能快速、有效排除危險者,為最優先狀態責任義務人
3
旨:
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參照,所謂「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義務或處罰規定;又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或自治規則以補充義務規定或處罰規定一部分,此類規定變更如足以影響行政罰裁處,自亦屬法規變更;惟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稱裁量基準行政規則,縱有變更,既無變動相關法律規定,自不生法律變更而須比較適用新舊法問題,則無「從新從輕原則」適用
4
旨:
依據漁港法第 17~21 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27、71 條等規定,公告指定區域之地上物料所有人於公告之日起 3 日內自行遷移或清除,逾期未遷移或清除者,將視同廢棄物逕予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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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請未經核准放置於高雄市小港臨海新村漁港港區內之不明物資物資所有人於 102 年 6 月 25 日前自行清除或遷移,以維護漁港港區環境清潔及配合防治登革熱等疫病需要
6
旨:
請擅自於興達漁港港區範圍內東南側水域插棚養蚵之所有人,於 102 年 11 月 25 日前自行遷移,以維港區船舶航行安全
7
旨:
為維護永新漁港港區環境景觀及衛生,請未經核准放置於港區內之物料所有人於限期內自行清除
8
旨:
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公共衛生責任、義務等疑義
9
旨:
有關電桿、變電箱、站牌等設施之清理維護權責疑義
10
旨:
有關客運站牌張貼廣告物,應定其管理機關權責事宜,並釐清站牌設置之交通主管機關之權責,並依地方制度法訂定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進行告發
11
旨:
無法確知之第三人於牆面塗鴨,其內容未涉及廣告意涵,而有礙環境觀瞻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規定,得衡酌要求牆面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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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建物或土地定著物遭塗鴨,逾期未改善,不宜以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之處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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