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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民間團體或個人受行政機關之委託,協助執行特定行政事務時,如應按其指示處理(完成)該事務,性質上係行政助手或行政輔助人;該行政助手之行為,歸屬於委託之行政機關,並無公權力,且非獨立之行政機關,亦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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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土壤或地下水之污染控制場址、管制區域的認定、劃定及公告,並非處分相對人可資信賴將來不予變更、撤銷或廢止之信賴基礎。
3
裁判字號:
旨:
典型的行政處分既會對「特定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故其是一種須相對人受領之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必須為相對人所知悉,或使其居於可知悉之狀態,始能對其發生效力。(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4
裁判字號:
旨:
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污染管制區之劃定與公告,均屬對物的行政處分,而直轄市主管機關認定之污染行為人決定並予公告,以及其後就同一土地範圍重新為實體審查後之再予劃定、認定與公告,均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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