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047045人
1
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調查評估確認相關污染危害,係由該場址造成時,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防止污染擴大,即應依實際污染狀況及需要,採取應變必要措施,而不以該場址範圍內為限。因此在尚未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前,就污染場址所生之污染危害,採取應變必要措施之範圍,解釋上仍應視實際污染狀況及需要而定,不以該場址範圍內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之外部效力及內部效力,通常同時出現,但同一行政處分,亦有因實際通知之情形,可能對各當事人先後發生效力,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僅於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開始起算其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但並不影響該處分已送達、通知或使知悉內容之其他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所發生之外部及內部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主管機關作成一般處分並對外公告後,即已對外生效。主管機關嗣以函文檢附該一般處分並送達於相對人,惟因該函文中未敘明對於公告之救濟教示,爰復以另一函文再行檢送公告及送達於相對人,並已教示訴願救濟期間者,該通知函本身並非行政處分,並應自該函送達次日起算三十日救濟期間。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