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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訂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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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事項,經命其停工,應強制執行,並將該負責人移送法辦;未辦理登記之工廠若違反水污染防治規定,則處以罰鍰,並依其情況重大者,得命其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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