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主管機關曾對義務人之行為按日連續處罰,惟經訴願決定予以撤銷而自始失其效力,又重行於義務人改善水質完成後之按日連續處罰,惟按日連續處罰之本質,性質上屬行政執行罰,而行政執行罰之目的乃在督促義務人將來義務之履行,並非對過去行為之處罰,故於義務人已申報完成改善,並經檢驗合格後,主管機關即已失去督促將來改善之意義,其再為處罰已失法令授權主管機關處執行罰以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之目的,自不得再就改善前義務人之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否則有違反適當性原則,而有裁量濫用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