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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修正公告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足以使水污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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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公告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使用爆炸物捕殺水生物、洩放油料流入水體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3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9、30 條等規定,修正宜蘭縣「宜蘭縣水污染管制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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