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參照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1 項及第 133 條,行政訴訟係採 取職權調查原則,其具體內涵包括事實審法院有促使案件成熟,亦 即使案件達於可為實體裁判程度之義務,以確定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及確保當事人向行政法院尋求權利保護者能得到有效之權利保護。 在撤銷訴訟,原則上,事實審法院應依職權(包含行使闡明權促使 兩造當事人主張事實及提出證據)查明為裁判基礎之事實關係,以 作成實體裁判,不得僅指出行政機關調查事實有何缺失而撤銷行政 處分,要求行政機關自行查明事實。(二)不當利得之追繳,其範圍以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受 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為限,包含「其行為之對價或報酬」或「 直接因其行為而獲得財產上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