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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事件,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改善期間之末日係星期日,則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
2
旨:
為有效遏止嚴重水污染案件,環保機關對此類案件應依比例原則處以罰鍰,避免均採最低罰鍰額度
3
旨:
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事項,經命其停工,應強制執行,並將該負責人移送法辦;未辦理登記之工廠若違反水污染防治規定,則處以罰鍰,並依其情況重大者,得命其停工
4
旨:
有關註銷、廢止事業單位之核准文件、許可證或工廠登記,其中涉及水污染防治法令部分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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