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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修正公告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足以使水污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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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公告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使用爆炸物捕殺水生物、洩放油料流入水體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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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事項,經命其停工,應強制執行,並將該負責人移送法辦;未辦理登記之工廠若違反水污染防治規定,則處以罰鍰,並依其情況重大者,得命其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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