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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含有污染物之畜牧業廢水不得排放於土壤,除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及處理至合於標準始得排放於土壤,任意將廢水排放於土壤者,即應依水污法第 53 條規定處罰並限期改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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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業者申設畜牧場時,本應有符合飼養規模所需之處理設施,縱其事後飼養規模縮減,尚不足以改變業者就其原有畜養規模所應提供廢污水處理設施及其義務。因此,自不得以其稽查當時飼養規模豁免其依法應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之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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