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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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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314 號
要
旨:
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非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其排放廢(污)水,不得與原登記事項牴觸。若主管機關已核准變更每日最大廢(污)水排放總量,並將每日最大廢(污)水排放總量回溯自許可期間,主管機關所認定之原登記排放許可量,已因主管機關核准回溯變更而改變,從而主管機關所認定之違章事實即不存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74 號
要
旨:
含有污染物之畜牧業廢水不得排放於土壤,除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及處理至合於標準始得排放於土壤,任意將廢水排放於土壤者,即應依水污法第 53 條規定處罰並限期改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494 號
要
旨:
業者申設畜牧場時,本應有符合飼養規模所需之處理設施,縱其事後飼養規模縮減,尚不足以改變業者就其原有畜養規模所應提供廢污水處理設施及其義務。因此,自不得以其稽查當時飼養規模豁免其依法應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之責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473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雖於處分說明欄中記載:「本府保留事後之附加、變更或修正權力。」,惟因其欲保留事後附加、變更或修正權力之標的為何付諸闕如,核與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關於附款之規定即有不同。且行政處分不容許出現不確定之狀態,是似此未明確記載標的之保留,應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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