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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事業排放廢(污)水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期限屆滿前,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辦理展延,違者應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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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申請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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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委託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申請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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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委託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辦理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申請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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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委託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宜蘭縣利澤工業區等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申請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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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龍潭基地範圍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申請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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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自民國 93 年 11 月 1 日起,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負責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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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有關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有關排放許可證及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效力展延申請之日期認定及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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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旨:
自民國 95 年 9 月 1 日起,由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辦理「后里及七星農場」範圍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申請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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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要旨:
自 100 年 2 月 9 日起,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理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或汙水下水道系統其廢水排放涉及數直轄市、縣市而生爭議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之審核、變更及展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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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要旨:
所謂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而受理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辦理審查、核發、變更、展延排放許可證等事項之機關,係包含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之「權限委任」及「權限委託」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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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要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 項等規定,公告辦理新竹生物醫學園區範圍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申請相關事項之受託機構,並自 100 年 6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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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要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 項等規定,委託特定機構辦理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宜蘭城南基地範圍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許可證」申請之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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