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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依法設置,具有一定編制,並於權限範圍內代表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之組織,又行政罰處罰,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而實施處罰構成要件行為之義務主體,自屬依法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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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有關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所申請之排放許可證,如明定失效日期,應於屆期時自動失效,惟有影響公益之虞或造成管制困難者,則得於撤銷處分中命其繳還排放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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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申請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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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委託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申請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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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委託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辦理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申請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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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委託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宜蘭縣利澤工業區等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申請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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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龍潭基地範圍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申請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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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自民國 93 年 11 月 1 日起,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負責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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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旨:
事業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登載內容與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不符,應限期改善,並辦理變更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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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要旨:
自民國 95 年 9 月 1 日起,由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辦理「后里及七星農場」範圍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申請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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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要旨:
申請水污染防治法各項許可證之事業負責人登記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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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要旨:
公司申請取得簡易排放廢(污)水許可文件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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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要旨:
自 100 年 2 月 9 日起,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理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或汙水下水道系統其廢水排放涉及數直轄市、縣市而生爭議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之審核、變更及展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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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要旨:
所謂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而受理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辦理審查、核發、變更、展延排放許可證等事項之機關,係包含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之「權限委任」及「權限委託」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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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要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 項等規定,公告辦理新竹生物醫學園區範圍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申請相關事項之受託機構,並自 100 年 6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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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要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 項等規定,委託特定機構辦理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宜蘭園區宜蘭城南基地範圍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許可證」申請之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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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要旨:
核釋畜牧業之獨資承繼事業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涉及變更經營主體及法人格,其經營主體轉移日之起算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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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要旨:
事業經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5、48 條命令全部停工或停業,如嗣後申請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時,原處分機關應於核發同時併為作成廢止原命全部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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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要旨:
核發機關審查受理事業新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時,其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變更或展延內容以外之事項。若核發機關發現申請變更或展延以外之事項,而須請事業變更者,宜先就原申請內容逕予准駁,併於通知領證之公文限期事業另為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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