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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法規對人民違規行為之裁量處罰規定,可分成兩部分,一是成立違規行為之構成要件規定,一是決定處罰範圍(法律效果)之裁量規定。行政機關追補(變更)處罰處分理由須受不得喪失處分之同一性之限制,而處罰處分之同一性係由該處分所植基,關係違規行為構成要件之事實關係是否同一定之,非屬違規行為構成要件之處罰裁量理由,雖有追補(變更),並不會導致處罰處分喪失其同一性。 參考法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60 條、第 82 條第 4 款及第 7 款(91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布) 。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3 條(91 年 12 月 11 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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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行政處分之相關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應記載於書面上,而規定應記載之目的應在於使民眾對於該處分之根據、事實認定及裁量之斟酌等因素有所了解,並據此為是否妥當之判斷,使其不至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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