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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對於建物指定為古蹟案之審查與決定,係基於公益目的而依法定程序本於職權為之,不以人民(包括所有權人)提報為前提。主管機關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或歷史建築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並建立檔案列冊處理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事實行為,對外並不發生法律效果。
2
裁判字號:
旨:
人民提起維護公益訴訟,以其所援引指摘行政機關違法行為之該法律有特別規定人民得依據該法律提起維護公益訴訟者為限。而行政訴訟法第 9 條所謂之特別規定,係指原告所援引指摘行政機關違法行為之該法律有特別規定人民得依據該法律提起維護公益訴訟者,並非指行政機關違反之法規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第 8 項、第 9 項規定,係賦予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權能,屬行政訴訟法第 9 條所稱「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惟其中「受害人民」因屬權利受侵害之人,係就與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關事項提起訴訟,不符提起公益訴訟之要件,至於「公益團體」,雖非本身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但基於該法之特別規定,得提起公益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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