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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鋼鐵公司提議以其出資之氮氧化物改善設備交換電力公司提供氮氧化物減量案,是否適用適用政府採購法?需視該案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 條第 4 項所稱「抵換」者,若是,則與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所稱採購有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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