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查所謂「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既為空污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違章行為之成立要件。而原告並一再否認其反應器發生氣爆後,反應器內鄰二甲苯有自破裂溢散大量排放而造成空氣品質嚴重惡化、危害國民健康之情事;則就原告有「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之違法事實,自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參考法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 第 20、21 條 88.03.16)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0、32、61 條 (91.06.19)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88.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