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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1050032245 號
要
旨:
有關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取得許可證後始可進行設置或操作,其管制目的與其性質是否為非營利或公益無關,主要在控制固定污染源以減少空氣污染物之產生對環境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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