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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確認請求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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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等規定,公告「九連環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 17 家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之合格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為花蓮縣環境保護局「99年度花蓮縣固定污染源許可及稽查暨工業區管制計畫」執行檢測之受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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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等規定,公告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室…等 6 家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之合格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為花蓮縣環境保護局「99 年度花蓮縣營建工程污染管制計畫」執行檢測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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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行政程序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受環保機關委託辦理空氣污染研究、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環保機關毋須全程監督其檢測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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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各級主管機關委請合格檢測機構執行管道採樣時,稽查人員是否需督同採樣人員上採樣平台採樣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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