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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1 條等規定,公告辦理「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之宣導暨稽查管制業務之受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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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第 41 條第 1 項等規定,公告辦理「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之宣導暨稽查管制業務之受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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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1 條等規定,公告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辦理移動污染源機動車輛排氣管制、通知到檢、稽查、目測判煙、排氣檢驗、宣導、油品採樣及化驗、車輛怠速管制作業,以及機車排氣檢驗站查核、輔導、審查等相關作業之受託機構
4
旨:
公告「太魯閣國家公園空氣品質淨區交通工具管理實施要點」
5
旨: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 條等規定,公告臺北市政府劃定低污染排放示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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