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5936321人
1
裁判字號:
旨: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之「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一般職務權限外,雖非法律所明定,然與其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亦應認屬職務行為之範疇。至所謂「與其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之行為」,包括由行政慣例所形成,為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及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因之所生之必要輔助性權力,經由指揮、監督、干預、或請託之方式,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使特定公務機關或公務員為職務上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之情形。倘其影響力非因其本身職務權限而來,即僅具有空泛之影響力,自難認亦屬其職務上之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3 條第 1 項並未就各級主管機關對空氣污染防制之檢查,明定其方式,是各級主管機關為達該法為防制空氣污染之立法目的,自得於例行定期檢查外,另因其他污染之事跡而隨機發動稽查。次按對於異味空氣污染物之嗅覺判定員皆係經選擇試驗程序擇定,且經環保署核可之檢驗測定機構於進行個案官能測定前,復應按該選擇試驗程序,對儲備嗅覺判定員再次實施測驗合格,始得為該官能測定,故判定員之選任街已採專業科學檢測步驟,而此試驗,亦非除醫療機構外,即不能執行篩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取得環保署核發許可證的合格檢測機構,已具該項檢測業務之專業能力,即可依公告委託事項獨立對外行使相關檢查或鑑定事項的公權力及辦理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的檢驗測定,並毋須環保主管機關人員在場全程監督其檢測作業。
4
裁判字號:
旨:
○○公司既未經被告公告為委託辦理空氣污染檢測,且該公司本件之檢測過程,被告所屬環保局亦未派員在場全程監督,確認該公司係依臭味官能測定之標準方法為之,被告即以○○公司之檢測報告作為原處分之依據,此稽查採證過程自有上開之重大瑕疵。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5
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此即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機關如依法規將公權力委託民間團體代為行使,受行政委託之民間團體得立於機關之地位,而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毋須主管機關人員陪同在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