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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委託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審查等事項
2
旨:
公告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3
旨:
公告委託臺南科學園區開發籌備處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4
旨:
公告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各分處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5
旨:
委託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6
旨:
委託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審查等事項
7
旨:
委託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8
旨:
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9
旨:
有關固定污染源設置及許可證之核發,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進行審查,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10
旨:
固定污染源許可證之審查期程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宜援引行政程序法延長處理期限
11
旨:
公告委託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
12
旨:
公告辦理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內之基地及新竹生物醫學園區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宜之受委託單位及相關事項
13
旨: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1、2 項、第 29 條等規定,公告辦理宜蘭園區宜蘭城南基地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等相關事宜之受託機構
14
旨: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1、2 項、第 29 條等規定,終止辦理宜蘭縣利澤工業區等 4 家工業區內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項之委託,自 104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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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取得許可證後始可進行設置或操作,其管制目的與其性質是否為非營利或公益無關,主要在控制固定污染源以減少空氣污染物之產生對環境之影響
16
旨:
有關公私場所工廠登記證地號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地號不一致時,得否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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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30 條等規定,公告自 107.10.22 起委託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二林園區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審查、核發及展延事宜
18
旨:
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辦理申請、異動、變更或展延程序之限期補正起算日,應以行政機關通知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而行政機關之通知,除得以言詞或文書之交付、寄送等方式為之外,法律得基於保護人民利益之考慮,特別規定對人民付郵寄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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