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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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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訴願法第 1 條等規參照,如營建業主為政府機關,未依規定盡行政法上義務,可以其違反該法處分,又因違反該法規定,立於與一般人民相同地位而被課處罰鍰,自非不得提起訴願
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1 條、民法第 26 條、公司法第 3 條規定參照,分公司屬本公司管轄分支機構,僅為本公司整體人格一部,並無獨立權利能力,故除個別法律另有規定外,具有法人人格之本公司始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又分公司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對象,基於單一法人格理論,本應以本公司為處罰對象,惟實務上仍有不同見解
3
旨:
收費站拓建工程違反違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經限期改善,惟期限末日因颱風停止上班日,故應順延一日作為限期改善期間之末日
4
旨:
公共工程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法規管理規範,則應依法完成行政程序,予以處分
5
旨:
縣(市)政府為營建工程業主時,涉及未依規定設置空氣固定污染源防制設施,則應完成行政程序後,辦理行政處分
6
旨:
有關環保機關稽查人員查獲公私場所有違規情事,且據實製作書面紀錄,於作成處分前,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及合法送達,始依法裁處,其並無不妥
7
旨:
辦理 97 年度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專業檢驗測定人員訓練之受委託機構、期限等相關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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