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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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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第一則健康食品管理法之主管機關,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5 條規定,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則有關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4 條之健康食品業者及傳播業者定義對象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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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院衛生署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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