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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及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公告修正「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為全面禁菸」公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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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2.03.22 日起原禁菸場所適用於菸害防制法修法之全面禁菸場所
3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2.09.01 日起「新北市政府市民廣場 B1 竹筍地標公共藝術周邊」為全面禁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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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2.09.01 日起「新店央北青年社會住宅之基地範圍」為全面禁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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