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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告「花博公園」自 100.09.15 起為除吸菸區外全面禁菸場所,違者將依菸害防治法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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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行政程序法及菸害防制法規定,預告「林安泰古厝民俗文物館」自 100.10.01 起為全面禁菸場所,違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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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預告自 101.10. 01 起,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第一、二殯儀館除吸菸區外為全面禁菸場所;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 1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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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公告自 101.10.01 起,富錦一號公園、建成公園、華江八號公園、福興公園、康寧公園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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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臺北市松山區民生國民小學周邊人行道自 103.05.3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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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營造戶外無菸環境,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等規定,公告臺北市 12 個運動中心所屬 1 樓戶外區域,自 103.07.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者,將依同法第 31 條之規定,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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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自 103.10.01 起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之周邊人行道及緊鄰人行道所屬機車停車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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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障校園師生及家長健康權益,建構無菸人行道環境,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臺北市松山區民生國民小學周邊人行道自 103.05.3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者依同法第 31 條之規定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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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以及營造戶外無菸之環境,特依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臺北市 12 個運動中心所屬 1 樓戶外區域,自 103.07.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者將依同法第 31 條之規定,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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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要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大同大學 3 處校門周邊人行道自 103.11.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者將依同法第 31 條之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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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要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臺北市 12 條公車專用道之 128 個站臺區域自 103.10.25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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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要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之周邊人行道及緊鄰人行道所屬機車停車場自 103.10.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者依同法第 31 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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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要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等規定,公告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所屬 A、B、C 三棟大樓之前方人行道及廣場,自 103 .11.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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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要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臺北市寧夏商圈內之平陽街至民生西路間之寧夏路路段,自 103.11.01 起每日 18 時至 24 時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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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要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之周邊人行道自 103.11.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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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要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預告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所屬研揚大樓出入口處之周邊人行道自 105.02.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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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要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預告臺北市立圖書館大直分館周邊人行道自 105.03.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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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要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等規定,預告臺北市 5 個捷運車站出口周邊戶外區域,自 105.05.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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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要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等規定,預告臺北市立動物園門口前廣場自 105.05.3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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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要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等規定,預告台北美國學校周邊人行道,自 105.05.3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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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要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等規定,預告世新大學及該校管理學院周邊人行道自 105.05.3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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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要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等規定,公告台北美國學校周邊人行道,自 105.05.3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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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公告自 99.12.27 起塭仔底滯洪溼地公園、鹿角溪人工濕地及浮洲親民公園為禁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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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依照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店區三民公園、永和區大新公園等 5 處場域自 102.10.01 日起為禁止吸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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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公告自 108.09.01 起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全面禁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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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8.03.01 日起新北市連鎖便利商店及咖啡店前騎樓範圍為全面禁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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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新北市政府自即日起泰山區「貴子路 67 巷」為無菸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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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9.01.01 日起汐止星光橋、三鶯龍窯橋、新店陽光橋及湯泉陸橋為全面禁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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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9.03.01 日起新北市市級風景特定區行政區(平溪區、瑞芳區、新店區)及 淡蘭古道等登山步道為全面禁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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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要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2.01.01 日起「淡水區市民聯合服務中心一樓郵局前方路緣石範圍內綠地造景處」為全面禁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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