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39543人
1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等規定參照,該「同居人」僅係代為收受文書,並非當事人或應受送達人,不以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縱係未成年人,如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即足當之
2
旨:
主管機關對未滿 18 歲者吸菸核處之戒菸教育處分,須俟受處分人報到接受戒菸教育後,該行政處分方屬已執行完畢,如受處分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時,應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