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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10001737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等規定參照,該「同居人」僅係代為收受文書,並非當事人或應受送達人,不以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縱係未成年人,如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即足當之
2
發文字號:
國健教字第 1019901592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對未滿 18 歲者吸菸核處之戒菸教育處分,須俟受處分人報到接受戒菸教育後,該行政處分方屬已執行完畢,如受處分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時,應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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