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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之規定,公告「花博公園」自 100.09.15 起為除吸菸區外全面禁菸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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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預告自 101.10. 01 起,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第一、二殯儀館除吸菸區外為全面禁菸場所;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 1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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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照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店區三民公園、永和區大新公園等 5 處場域自 102.10.01 日起為禁止吸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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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禁菸場所提供空的飲料杯或水杯,如係供吸菸之用,即屬提供與吸菸有關之器物而違反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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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活動主辦單位拒絕行政機關人員進入檢查是否有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之情事者,應如何處理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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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自即日起泰山區「貴子路 67 巷」為無菸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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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9.01.01 日起汐止星光橋、三鶯龍窯橋、新店陽光橋及湯泉陸橋為全面禁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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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9.03.01 日起新北市市級風景特定區行政區(平溪區、瑞芳區、新店區)及 淡蘭古道等登山步道為全面禁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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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2.01.01 日起「淡水區市民聯合服務中心一樓郵局前方路緣石範圍內綠地造景處」為全面禁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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