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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依據菸害防治法等歸定,公告臺北市 24 處公園為禁菸場所,並自 98.07 .11 起禁止吸菸,違者將處以罰鍰
2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行政程序法及菸害防制法規定,預告「林安泰古厝民俗文物館」自 100.10.01 起為全面禁菸場所,違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處以罰鍰
3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臺北市松山區民生國民小學周邊人行道自 103.05.3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4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營造戶外無菸環境,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等規定,公告臺北市 12 個運動中心所屬 1 樓戶外區域,自 103.07.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者,將依同法第 31 條之規定,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5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自 103.10.01 起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之周邊人行道及緊鄰人行道所屬機車停車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6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障校園師生及家長健康權益,建構無菸人行道環境,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臺北市松山區民生國民小學周邊人行道自 103.05.3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者依同法第 31 條之規定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7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以及營造戶外無菸之環境,特依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臺北市 12 個運動中心所屬 1 樓戶外區域,自 103.07.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者將依同法第 31 條之規定,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8
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大同大學 3 處校門周邊人行道自 103.11.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者將依同法第 31 條之規定處以罰鍰
9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臺北市 12 條公車專用道之 128 個站臺區域自 103.10.25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10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之周邊人行道及緊鄰人行道所屬機車停車場自 103.10.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者依同法第 31 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11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等規定,公告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所屬 A、B、C 三棟大樓之前方人行道及廣場,自 103 .11.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12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臺北市寧夏商圈內之平陽街至民生西路間之寧夏路路段,自 103.11.01 起每日 18 時至 24 時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13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之周邊人行道自 103.11.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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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預告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所屬研揚大樓出入口處之周邊人行道自 105.02.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15
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預告臺北市松山區民生社區中心外廣場自 105.03.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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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預告臺北市立圖書館大直分館周邊人行道自 105.03.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17
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等規定,預告臺北市 5 個捷運車站出口周邊戶外區域,自 105.05.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18
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等規定,預告臺北市立動物園門口前廣場自 105.05.3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19
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等規定,預告台北美國學校周邊人行道,自 105.05.3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20
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等規定,預告世新大學及該校管理學院周邊人行道自 105.05.3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21
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等規定,公告台北美國學校周邊人行道,自 105.05.3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22
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公告自 99.12.27 起塭仔底滯洪溼地公園、鹿角溪人工濕地及浮洲親民公園為禁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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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長壽親子公園」,自 101.1.1 起禁止吸菸,違者將依該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24
旨: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公告自 108.09.01 起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全面禁菸
25
旨:
國內法令及建築實務對陽台之設置尚無一定規範,故陽台是否統一認定為室內場所,須依個案具體判斷之。又所謂古蹟之型態及存在場所各異,是否將古蹟公告為禁菸場所,宜由各地方政府依其法定職權辦理
26
旨:
禁菸場所提供空的飲料杯或水杯,如係供吸菸之用,即屬提供與吸菸有關之器物而違反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
27
旨:
有關活動主辦單位拒絕行政機關人員進入檢查是否有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之情事者,應如何處理之疑義
28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08.03.01 日起新北市連鎖便利商店及咖啡店前騎樓範圍為全面禁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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